各学院、有关单位:
为鼓励老师踊跃参与教育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各项教学建设专项,保证教学建设专项成效,教务处在《北京理工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》(教〔2016〕84号)基础上制定了《关于<北京理工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>的补充规定》,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,现印发各有关单位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知
附件1:关于《北京理工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》的补充规定
附件2:北京理工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
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
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